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65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6566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羅源鈞

被告 宋汝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二十六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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