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82號
原告 陳明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錫榮 、 盧姵岑 即 盧建維 之繼承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損害,其中機車修理費部分非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