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130號

原告 陳振興

訴訟代理人 洪鈺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拿士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6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家蓉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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