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原交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4號原告 黃子瑜 被告 郭春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原交易字第71號過失傷害案件(後改分為109年度原交簡字第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戰諭威
法官張美眉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彥蓉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