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025號聲請人即被告 江碧霞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109年度易字第390號),聲請交付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於民國109年3月9日開庭,有拷貝監視器證據,共6個影像檔。從03:43:25到03:44:24間沒有畫面,03:43:28到03:49:24前有缺少畫面,畫面並沒有出現,看不到當時照片翻拍的畫面,為有利判決,請求拷貝監視器證據云云。
二、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定有明文。聲請人應於審判中,即於訴訟繫屬後言詞辯論終結前,依前揭規定向法院提出聲請,始為適法。
三、經查,聲請人即被告江碧霞所涉竊盜等案件(本院109年度易字第390號),業經本院於109年3月9日辯論終結,定同年3月30日宣判,有本院109年3月9日審判筆錄在卷可參。聲請人於該案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09年3月12日及3月26日分別具狀聲請交付監視器錄影檔案光碟,已非於審判中。聲請人前揭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另聲請人前已於
109年2月25日本案審判中具狀聲請拷貝監視器錄影檔案光碟,該光碟業經本院於109年3月9日審判期日勘驗完畢,並當庭交付聲請人收執等情,有刑事答辯狀(聲請)、本院交辦單、109年3月9日審判筆錄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3至45、51、頁)。是以,聲請人本次聲請交付之監視器錄影檔案光碟,核與本院先前業已勘驗完畢及當庭交付之光碟檔案內容均屬相同,聲請人係就已准許之事項,再次提出聲請,併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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