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626號上訴人 張宏淵
張玉秀 張耿耀 張玉眉 張玉真 張政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臺中縣 豐原厚德 季六媽 會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69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正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