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1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128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建成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潘建成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梁淑美
法官鍾邦久法官陳品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建舜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