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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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71號原告 吳貴香 被告 簡能寶
簡能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宜蘭縣宜蘭市○○路○○○號房屋及損害上開建物之損害,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就原告訴請返還房屋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8萬9,300元,至原告訴請損害賠償部分,因原告並未於訴之聲明具體表明請求金額,致無法與上開訴訟標的一併核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其訴之聲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