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2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7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29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清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字第2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清煌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清煌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得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聲請人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之犯行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卓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馬竹君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