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附民字第54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簡附民字第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簡附民字第54號原告 趙美玲 被告 魏秋珠 上列原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3年度簡字第648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且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前段、第50
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魏秋珠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9日以103年度簡字第648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該判決並於同年10月6日送達承辦檢察官,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則於103年9月30日始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文章在卷足憑,而刑事訴訟部分因上訴期間屆滿檢察官未提起上訴業已確定,依前開說明,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