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監宣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138號聲請人 蔡阿圓 相對人 吳榮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第1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吳榮華雖設籍於「宜蘭縣○○鄉○○村○○路○號」,惟其實際於民國69年間即搬遷至「基隆市○○區○○街○巷○號5樓」居住迄今等節,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足參,堪認「基隆市○○區○○街○巷○號5樓」始為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吳榮華住所之所在。依上開規定,本件專屬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麗秋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書記官詹玉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