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9號原告 蕭旭凱 被告 林昭儀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23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昭儀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233號),經原告蕭旭凱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婷
法官呂美玲法官謝昀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維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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