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64號原告 林士哲 被告 黃彥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劉桂金
法官施又傑法官姜晴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書記官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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