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簡字第1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基簡字第1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基簡字第1008號原告 林方梅子 (已歿)訴訟代理人 林正男
林明達 被告 吳李現 訴訟代理人 郭亮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具狀陳報原告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且 陳明 是否承受訴訟(併提出各該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繕本逕送對造)。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原則上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6
8、173條、第175條第1項)。又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訴訟,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苟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
二、查原告於民國112年1月22日死亡(卷附個人資料查詢結果足稽)迄今逾2月,仍未經原告訴訟代理人陳報承受訴訟情事。則本院無從得知繼承情形、承受訴訟對象,自無從命之續行訴訟,勢滋生原告無當事人能力之訴訟合法性問題。爰裁定補正事項如主文,逾期將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書記官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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