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司聲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限期行使權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29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游鴻巍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 賴建山 間限期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所指「訴訟終結」,在假扣押供擔保之情形,必供擔保人即債權人已撤回假扣押執行,始得謂相當。又原假扣押執行標的雖經調卷執行完畢,然迄未撤回「全部」假扣押執行程序致假扣押執行效力持續存在,供擔保人既仍有聲請追加執行之可能,尚難認符合該款所稱訴訟終結之要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抗字第15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裁全字第353號裁定,以面額新台幣(下同)1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供擔保(本院109年度存字第61號),並聲請假扣押執行。因假扣押標的物變價所得業已實行分配,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聲請本院通知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供如上擔保後,聲請假扣押執行(本院109年度司執全字第26號,下簡稱系爭假扣押執行程序)查封相對人名下基隆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暨同段689建號建物(下簡稱系封不動產)。系封不動產嗣經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29218號強制執行程序調卷執行,於民國111年9月19日准第三人應買,所得價金已悉數於112年2月6日分配,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111年12月23日基院麗110司執誠字第29218號通知分配期日函影本1件在卷可稽。
四、然查,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查核結果,遍觀卷內全部事證資料,本件聲請人即假扣押執行債權人迄今未聲請撤回系爭假扣押執行程序全部,而於假扣押執行程序全部撤回前,聲請人既仍有於系爭假扣押執行程序中追加執行之可能,相對人所受損害即可能繼續發生,況聲請意旨復未釋明聲請人對相對人是否已不存在任何債權之情事,揆諸首揭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顯不該當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訴訟終結」之要件,相對人所受損害既可能因追加假扣押執行再發生,聲請人聲請本院通知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本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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