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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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9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縉瑔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執聲付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縉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縉瑔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現正在監執行。茲因受刑人奉准假釋,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院屬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是檢察官向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業於民國112年1月10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9271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是本件聲請經核相關文件,認於法並無不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韋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晏齊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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