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易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366號
上訴人 何俊星 上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徐志偉 間遷讓房屋事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87號判決,提起上訴。查被上訴人以租賃關係已終止,請求上訴人遷讓門牌號碼基隆市○○○街○巷○號15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係以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則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系爭房屋價額為準。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被上訴人提出訴外人僑福聯合國際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估算系爭房屋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75,000元(見本院卷17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1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雖上訴人曾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86號裁定駁回在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
法官呂淑玲法官傅中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書記官明祖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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