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87號上訴人 何俊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徐志偉 因102年度訴字第387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院前以102年度補字第417號民事裁定以門牌號碼基隆市○○○街○巷○號15樓房屋之價值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捌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現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書記官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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