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4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4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簡字第41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四八五七、二七三0二、二七三0一號、九十八年度偵緝字第二0七四、二0七五、二0七七、二0七九、二0八0、二0八一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減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乙○○並應依附表三所示之給付方式分別向壬○○、庚○○、丁○○、丙○○、戊○○、甲○○、辛○○、己○○、癸○○給付各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
事實及理由
一、乙○○明知自己無全數交貨之意願及能力,仍各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間某日起至九十七年一月間某日止,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及露天拍賣網站大量刊登商品販售,以低於當時市價之價格,開放予不特定之買家下標訂購,並約定凡下標預訂者須先匯予貨款,而先後實行如附表二所示之十次詐騙行為,嗣因如附表二所示之壬○○等十人均未收到所拍得之商品,方知受騙。
二、如附表二所示之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不諱(參見本院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三0四0號卷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準備程序筆錄第二頁),核與被害人即證人壬○○、 盧坤明 、庚○○、丁○○(起訴書誤載為 邱依玲 ,以下均更正之)、丙○○、戊○○、甲○○、辛○○、己○○、癸○○、證人 黃怡甄 分別於警詢中所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復有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及露天拍賣網站之拍賣網頁翻拍資料、另案被告 高浩軒 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五五五三號不起訴處分書、帳號「kenneth772」查詢結果清單與會員基本資料函、帳號「rrpple12」查詢結果清單與會員基本資料函、帳號「seohui.tw」查詢結果清單與會員基本資料函、被害人壬○○、盧坤明、庚○○、丁○○、丙○○、戊○○、甲○○、辛○○、己○○、癸○○之轉帳匯款明細、臺灣富邦銀行埔墘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合作金庫板橋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對帳明細、被害人甲○○於臺灣土地銀行之跨行匯款申請書等件在卷可參。綜上所述,足見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可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從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各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共十罪。被告所犯上開詐欺取財罪等十次犯行,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犯後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終能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壬○○、丁○○、丙○○、甲○○、己○○、癸○○達成和解,願意賠償損失,並願意賠償被害人庚○○、戊○○、 陳慶國 所受詐騙損失,至被害人盧坤明則因係香港居民,至今本院與之尚無法取得聯繫,以致無從得知其是否同意接受被告之賠償與否,惟此非被告不願賠償所致,仍足認被告犯後深具悔意,態度良好,以及被害人等十人各自所受之損害程度與被告所得利益尚非甚鉅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立法三讀通過,並於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施行,查本件被告所犯如附表二編號一、二、三、四、九、十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共六罪均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雖係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五款所規範之罪,惟均未經本院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之刑,且被告前雖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分別數度依法傳、拘無著後,最早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發布通緝,此有卷附之本件偵審卷相關通緝書及撤銷通撤書等件在卷可參,顯見被告上述情形均非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五條所列不得減刑之規定,此六罪部分自均仍得予以減刑,爰各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就其所犯此六罪宣告有期徒刑部分,各減其刑期二分之一,並就上開十次詐欺取財罪定其應執行刑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參,於本件中因行為失當,致罹刑典,惟犯後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終能坦承犯行,且已與被害人壬○○、丁○○、丙○○、甲○○、己○○、癸○○達成以如附表三所示付款方式和解,此有本院和解筆錄一份在卷可參,並願意以附表三所示付款方式賠償被害人庚○○、戊○○、陳慶國所受詐騙損失,經此次科刑教訓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為前開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次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三款定有明文。查被告與被害人壬○○、丁○○、丙○○、甲○○、己○○、癸○○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達成上述和解方式,被告同意以主文即附表三所示付款方法,各賠償被害人壬○○、丁○○、丙○○、甲○○、己○○、癸○○、庚○○、戊○○、癸○○等人所受詐騙損失,本院斟酌前開各項情狀後,認於被告緩刑期間課予上開負擔,乃為適當,爰併予宣告之。
四、本件被告係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之案件,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三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家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政良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附表一:│├──┬─────────┬────────────────┤│編號│犯罪事實內容│主文│├──┼─────────┼────────────────┤│一│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乙○○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二│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乙○○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三│如附表二編號三所示│乙○○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四│如附表二編號四所示│乙○○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五│如附表二編號五所示│乙○○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六│如附表二編號六所示│乙○○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七│如附表二編號七所示│乙○○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八│如附表二編號八所示│乙○○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九│如附表二編號九所示│乙○○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十│如附表二編號十所示│乙○○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編號│被害人│詐騙方式│備註│││││(偵查卷案號)│├──┼─────┼───────────────┼──────┤│一│壬○○│於96年3月16日前某日,以「seoh│臺灣板橋地方││││ui.tw」之帳號登入雅虎奇摩拍賣│法院檢察署98││││網站後,刊登臉部、身體保養品之│年度偵緝字第││││賣場訊息,並以電子郵件做為聯絡│2074號、96年││││方式,致壬○○瀏覽後陷於錯誤,│度偵字第2554││││不疑有他,而同意下標購買,並於│0號││││96年3月18日下午4時57分許,以│││││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新臺幣(下同│││││)3,065元至乙○○所有之臺北富│││││邦銀行埔墘分行000000000000帳號│││││,嗣因壬○○未收到所拍得之保養│││││品,方知受騙。││├──┼─────┼───────────────┼──────┤│二│盧坤明│於96年3月2日前某日,以「seoh│臺灣板橋地方││││ui.tw」之帳號登入雅虎奇摩拍賣│法院檢察署98││││網站後,刊登名牌化妝品及保養品│年度偵緝字第││││之賣場訊息,並以電子郵件做為聯│2075號、96年││││絡方式,致盧坤明瀏覽後陷於錯誤│度偵字第2642││││,不疑有他,而同意下標購買,分│8號││││別於96年3月9日上午9時6分許│││││以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30,000元、│││││96年3月10日上午9時49分許以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9,600元、96年│││││3月19日以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18│││││,000元、96年3月20日上午9時38│││││分許以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30,000│││││元,共計87,600元至乙○○所有之│││││臺北富邦銀行埔墘分行0000000000│││││74帳號,嗣因盧坤明未收到所購買│││││之物品,方知受騙。││├──┼─────┼───────────────┤││三│庚○○│於96年3月底前某日,以「seohui│││││.tw」之帳號登入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後,刊登名牌化妝品及保養品之│││││賣場訊息,並以電子郵件做為聯絡│││││方式,致庚○○瀏覽後陷於錯誤,│││││不疑有他,而同意下標購買,於96│││││年4月14日以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5,390元至乙○○所有之臺北富邦│││││銀行埔墘分行000000000000帳號,│││││嗣因庚○○未收到所購買之物品,│││││方知受騙。││├──┼─────┼───────────────┼──────┤│四│丁○○│於96年3月14日前某日,以「seoh│臺灣板橋地方││││ui.tw」之帳號登入雅虎奇摩拍賣│法院檢察署98││││網站後,刊登名牌化妝品及保養品│年度偵緝字第││││之賣場訊息,並以電子郵件「kary│2077號、97年││││[email protected]」做為聯絡│度偵字第3287││││方式,致丁○○瀏覽後陷於錯誤,│號││││不疑有他,而同意下標購買,於96│││││年3月14日以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1,550元至乙○○所有之臺北富邦│││││銀行埔墘分行000000000000帳號,│││││嗣因丁○○未收到所購買之物品,│││││方知受騙。││├──┼─────┼───────────────┼──────┤│五│丙○○│於96年12月間某日在露天拍賣網站│臺灣板橋地方││││上輸入不知情之高浩軒(另案經檢│法院檢察署98││││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所申用之拍賣│年度偵緝字第││││帳號「kenneth772」,並在該網站│2079號、臺灣││││上刊登標售「新版四合一SOGO禮券│臺北地方法院││││-大遠百、遠企、愛買通用」之假│檢察署97年度││││交易訊息,致丙○○於96年12月19│偵字第7892號││││日晚間9時18分許,在臺北市文山││○○○區○○路○段○○巷○弄○○號1樓住│││││處瀏覽後陷於錯誤,不疑有他,同│││││意下標購買,進而於96年12月20日│││││中午12時59分許、96年12月20日晚│││││間6時16分許,在上址住處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網路ATM轉帳之方式│││││,將15,000元、30,000元轉帳匯款│││││至乙○○所有之上海商業銀行頂崁│││││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嗣│││││因丙○○遲未收到所拍得之禮券,│││││始知受騙。││├──┼─────┼───────────────┼──────┤│六│戊○○│於97年(起訴書誤載為96年)1月│臺灣板橋地方││││間某日在露天拍賣網站上輸入 楊明 │法院檢察署98││││誠(另案經檢察官通緝中)所申用│年度偵緝字第││││之拍賣帳號「rrpple12」,並在該│2080號、臺灣││││網站上刊登標售「太平洋SOGO百貨│臺北地方法院││││禮券」之假交易訊息,致戊○○瀏│檢察署97年度││││覽後陷於錯誤,不疑有他,同意下│偵字第9831號││││標購買,進而於97年1月21日下午│││││3時40分許,以轉帳匯款之方式將│││││8,800元匯入乙○○所有之合作金│││││庫板橋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嗣因戊○○遲未收到所拍得之│││││禮券,始知受騙。││├──┼─────┼───────────────┼──────┤│七│甲○○│於96年5月10日前,在雅虎奇摩拍│臺灣板橋地方││││賣網站刊登名牌化妝品及保養品之│法院檢察署98││││賣場訊息,並留下電話號碼以供聯│年度偵緝字第││││絡,致甲○○瀏覽後陷於錯誤,不│2081號、97年││││疑有他,同意購買,進而於96年5│度偵字第1947││││月25日(起訴書誤載為26日)中午│0號││││12時許與乙○○在臺北縣永和市文│││││化路135巷16號1樓簽訂契約並當│││││場交付10萬元訂金;又於96年5月│││││28日前往臺灣土地銀行永和分行以│││││臨櫃匯款之方式匯款20萬元至 李明 │││││惠在華僑商業銀行三重分行所指定│││││之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嗣因│││││乙○○遲未交貨,甲○○始知受騙│││││。││├──┼─────┼───────────────┼──────┤│八│辛○○│於97年1月間某日在露天拍賣網站│臺灣板橋地方││││上輸入 楊明誠 (另案經檢察官通緝│法院檢察署98││││中)所申用之拍賣帳號「rrpple12│年度偵字第24││││」,並在該網站上刊登標售「日本│857號、臺灣││││原裝進口-WiiFit塑身平衡踏板(│臺中地方法院││││含原廠遊戲片)互動健身遊戲」之│檢察署97年度││││假交易訊息,致辛○○瀏覽後陷於│偵字第8037號││││錯誤,不疑有他,同意下標購買,│││││進而於97年1月24日下午3時33分│││││(起訴書誤載為30分)許,以轉帳│││││匯款之方式將3,080元匯入乙○○│││││所有之合作金庫板橋分行00000000│││││47537號帳戶內,嗣因辛○○遲未│││││收到上開商品(起訴書誤載為禮券│││││),始知受騙。││├──┼─────┼───────────────┼──────┤│九│己○○│於96年3月底前某日,以「seohui│臺灣板橋地方││││.tw」之帳號登入雅虎奇摩拍賣網│法院檢察署98││││站後,刊登名牌化妝品及保養品之│年度偵字第27││││場訊息,並以電子郵件做為聯絡方│031號、臺灣││││式,致己○○瀏覽後陷於錯誤,不│士林地方法院││││疑有他,而同意下標購買商品「理│檢察署96年度││││ 膚寶水 」,於96年3月28日(起訴│偵字第10932││││書誤載為31日)下午2時22分許,│號││││以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1,275元(│││││起訴書誤認含手續費在內為1,292│││││元)至乙○○所有之臺北富邦銀行│││││埔墘分行000000000000帳號,嗣因│││││己○○未收到所拍得之物品,方知│││││受騙。││├──┼─────┼───────────────┼──────┤│十│癸○○│於96年3月底前某日,以「seohui│臺灣板橋地方││││.tw」之帳號登入雅虎奇摩拍賣網│法院檢察署98││││站後,刊登數位音樂隨身聽之商品│年度偵字第27││││消息,並以電子郵件做為聯絡方式│032號、臺灣││││,致癸○○瀏覽後陷於錯誤,不疑│士林地方法院││││有他,而同意下標購買「iPodnew│檢察署96年度││││Nano4G」音樂隨身聽1台,於96年│偵字第9907號││││3月19日晚間7時32分許,以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6,300元至乙○○│││││所有之臺北富邦銀行埔墘分行0677│││││000000000帳號,嗣因癸○○未收│││││到所拍得之物品,方知受騙。││└──┴─────┴───────────────┴──────┘┌──────────────────────────────────────────┐│附表三:│├──┬─────┬─────────┬───────────────────────┤│編號│給付對象│給付金額(新臺幣)│給付方式│├──┼─────┼─────────┼───────────────────────┤│一│壬○○│3,065元│於99年4月10日前給付完畢。(匯款郵局代號700,│││││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壬○○)│├──┼─────┼─────────┼───────────────────────┤│二│庚○○│5,390元│於99年4月10日前給付完畢。(匯款華南商業銀行代│││││號008,帳號:000000000000,戶名:庚○○)│├──┼─────┼─────────┼───────────────────────┤│三│丁○○│1,550元│於99年4月10日前給付完畢。(匯款國泰世華銀行代│││││號013,帳號:000000000000,戶名:丁○○)│├──┼─────┼─────────┼───────────────────────┤│四│丙○○│45,000元│於99年4月10前給付22,500元,剩餘22,500元部分,│││││於99年7月10日前給付完畢,如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匯款兆豐國際商銀東內湖分行代號017│││││,帳號:00000000000,戶名:丙○○)│├──┼─────┼─────────┼───────────────────────┤│五│戊○○│8,800元│於99年4月10日前給付完畢。(匯款深坑鄉農會代號│││││951,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戊○○)│├──┼─────┼─────────┼───────────────────────┤│六│甲○○│300,000元│自99年4月10日起給付,每月一期,分三十期,每期│││││於每月10日給付,每期給付10,000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匯款土│││││地銀行永和分行代號005,帳號000000000000,戶名│││││:甲○○)│├──┼─────┼─────────┼───────────────────────┤│七│辛○○│3,080元│於99年4月10日前給付完畢。(匯款郵局代號700,│││││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辛○○)│├──┼─────┼─────────┼───────────────────────┤│八│己○○│1,292元│於99年4月10日前給付完畢。(匯款郵局代號700,│││││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己○○)│├──┼─────┼─────────┼───────────────────────┤│九│癸○○│6,300元│於99年4月10日前給付完畢。(匯款郵局代號700,│││││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癸○○)│└──┴─────┴─────────┴───────────────────────┘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