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98年度司催字第89號聲請人旅迅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崇仁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表:98年度司催字第8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新台旅行社股份有限│第一商業銀行南京東│96年11月21日│3,024元│SN0000000││││公司 徐富雄 │路分行│││││├──┼─────────┼─────────┼──────┼─────────┼────────┼──┤│002│翊聖旅行社 陳淑慧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城│96年11月30日│4,000元│IC0000000│││││北分行│││││├──┼─────────┼─────────┼──────┼─────────┼────────┼──┤│003│ 倪秀蘭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中│96年11月30日│6,700元│CL0000000│││││崙分行│││││├──┼─────────┼─────────┼──────┼─────────┼────────┼──┤│004│上選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民│96年12月5日│1,890元│MSA0000000││││ 黃麗真 │生分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書記官周素芸附記:
一、請先與聲請之證券內容核對無誤後於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將該新聞紙全版「送交本院」(送交前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刊登新聞紙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請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