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實執行國籍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097號抗告人 劉家梅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內政部、外交部間請求確實執行國籍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28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28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097號駁回原告之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3年6月13日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答詢表附卷可稽,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書記官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