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1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1540號聲請人 林蓁妤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於聲請狀上補蓋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1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1540號聲請人 林蓁妤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於聲請狀上補蓋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