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實執行國籍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097號抗告人 劉家梅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內政部、外交部間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097號請求確實執行國籍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28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097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書記官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