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199號原告 李坤鎔 被告 陳瑞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兆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001,22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書記官尤朝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