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20號上訴人即原告乙○○被上訴人即被告甲○○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7,000元(以原告起訴時陳報之訴訟標的價額1/3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另應提出上訴理由狀,載明上訴理由,並提出繕本予本院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書記官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