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01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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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0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017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甲○○
一、債務人甲○○、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萬肆仟參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丙○○於民國91年間至民國95年間邀同債務人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8筆,共計新臺幣254,670元。並約定自債務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96期。倘債務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債務人丙○○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204,319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甲○○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2017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張│自民國98年4│至民國98年12│年息百分之一點│││204319│ 書瑜 │月1日起│月29日止│六│││元│├──────┼──────┼───────┤││││自民國98年1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點│││││月30日起││一九六│└──┴───┴─────┴──────┴──────┴───────┘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張│自民國98年5│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04319│書瑜│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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