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簡字第33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備註欄內編號二至編號二十關於「已領回」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車牌已領回,車體未領回」;又同一備註欄內編號十七之車號00-000應更正為SE-432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備註欄內編號二至編號二十關於「已領回」之記載均為誤寫;又同一備註欄內編號十七之車號00-000亦為誤寫。均應予更正如主文欄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趙文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嚴慧萍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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