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9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減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應減刑之人犯因__案件係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__分院於__年__月__日判決確定在案,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__分院947年度交上易字第301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可稽,是以該案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係臺灣高等法院__分院,並非本院。聲請人向本院提出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吳鴻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淑娟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