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南小字第569號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陳盈瑞
被告 許永竹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56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上午09時4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王淑惠
書記官洪凌婷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09年12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
定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
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洪凌婷
法 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