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勞簡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勞簡字第25號

上訴人瓏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琴雲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勞動法庭

法官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書記官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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