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28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2869號

原告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 李宗

割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應為之聲明或陳述,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4款亦有規定。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第一項聲明請求被告 李宗祐 (原名 李建良 )及李**等人就被繼承人杜**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為遺產分割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第二項聲明並將前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然迄未補正被告及聲明中李**、杜**之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為何,尚為不明,其起訴程式有所欠缺,並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1日送達原告之回證中註明,然原告始終未為補正,爰再於110年8月27日定期間命原告補正之,並已明白諭知原告應於本院再次命補正裁定收受後,三日內具狀補正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起訴狀上當事人欄或聲明所載「被告李**」「被繼承人杜**」之真實姓名、年籍、住所或居所,並提出本件被告全部最新有記事戶籍謄本、「被繼承人杜**」除戶戶籍謄本或其他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以上記事欄均勿省略)及繼承系統表,並提出最新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不動產(即台北市○○區○○段○○段000號地號土地暨其上同小段152號建號房屋)謄本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且於理由中亦載明:原告於110年8月13日委任 王婉如 為訴訟代理人到院時未提出委任狀,請儘速一併補正,以資適法。然原告已於110年9月2日收受仍不理會,迄今未見前揭資料之補正,本院依職權調閱之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函覆亦不來閱卷,訴訟代理人王婉如亦不依110年8月13日調解時表示補委任狀到院,致本院無法進行程序。前述補正裁定既已於110年9月2日合法送達原告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有送達證書可憑,原告逾期且迄今未補正,經以電聯是否已經將補證資料送院,亦僅表示會再去申請後補正云云,顯然延滯訴訟進行,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至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李宗祐之姓名,雖未於前述裁定內容一併命補正,但查被告姓名應為李宗「」(原名李建良)始為正確,則原告若非意在起訴他人,亦應更正,併說明促請注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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