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份所有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793號上訴人即被告光輝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健全 被上訴人即原告僑全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思敬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793號確認股份所有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凱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