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58號原告 周玉萍 被告 周正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6月20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書記官許竺筠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58號原告 周玉萍 被告 周正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6月20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書記官許竺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