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7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1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心怡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心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心怡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並於民國100年5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5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潘心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92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並於100年5月2日送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2年5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5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白瑋伶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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