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56號原告 周守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興旺 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書記官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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