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945號原告 楊淑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韓幸子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肆拾捌萬玖仟捌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伍仟伍佰伍拾壹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叁萬伍仟零伍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書記官吳旻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