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44號原告 林孟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蔣建輝 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仟陸佰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柒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書記官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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