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5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5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5523號聲請人 廖張菊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郭宗慶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退還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陸佰元。
理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伍仟陸佰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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