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5年度附民字第464號原告 朱陳麗珠 被告 魯椿齡
曾雨佳 曾士哲 紀仁宗 李姵瑩 郭龍 林宏達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201號、105年度簡字第18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上列被告魯椿齡、曾雨佳、曾士哲、紀仁宗、李姵瑩、 郭玉龍 、林宏達等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朱陳麗珠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芷瑜
法官江彥儀法官黃凡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美鶯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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