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205號原告賓志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柏村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興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724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77,2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56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0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書記官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