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28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馮瀞心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執聲沒字第5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小 瑪莉 電玩IC板壹塊、賭資新臺幣參仟零玖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馮瀞心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條之1,以94年度速偵字第74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並已於民國95年7月5日期滿。扣案之 小瑪莉 電玩IC板1塊、賭資新臺幣(下同)3,090元,為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書贅載「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2項定有明文。又犯刑法公然賭博罪者,其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同法第266條第2項亦規定明確。
三、經查,被告馮瀞心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4年5月26日以94年度速偵字第74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其緩起訴期間已於95年7月5日期滿而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94年度速偵字第745號偵查卷全卷無訛,並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緩字第1277號緩起訴執行卷宗附卷可參。而上開案件扣案之小瑪莉電玩IC板1塊、賭資3,090元,為當場賭博之器具與賭檯內之財物,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錢衍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