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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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63號上訴人 梁雁瑜 即原告 梁玉燕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梁瑞毅 、 梁瑞娥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31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6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同)999,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書記官李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