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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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63號原告 梁雁瑜
梁玉燕 共同 簡承佑 律師訴訟代理人被告 梁瑞毅
梁瑞娥 上一人 林重仁 律師訴訟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曾經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107年12月17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請被告梁瑞娥提出為其母親支付醫療費用之相關證明文件),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8年1月14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書記官李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