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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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60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筱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蜜鉢蘭 若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8日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6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30,000元(即起訴狀所附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字第64428號拍賣公告所載系爭建物最低拍賣價格),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8,0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翁熒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書記官劉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