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國小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國小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國小上字第1號上訴人 謝清彥 現於臺東縣○○鄉○○○村0號附069被上訴人交通部法定代理人 吳宏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20日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8年1月4日裁定,限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1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李桂英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書記官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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