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6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燦宜 代理人 伍安泰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陳燦宜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五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第7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約5,390,991元,為清理債務,前向鈞院聲請消債者債務清理前置調解(107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305號),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雖提出分180期、0利率、每月每期給付6千元之清償方案,惟債務人除積欠銀行債務外,尚有其他資產公司債務未列入,實無能力一併清償,致調解不成立。聲請人目前任職○○工程企業社擔任記帳工作,每月薪資僅16,000元,未領有任何政府或其他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名下雖有兩部自小客車,然車齡老舊,又聲請人雖有投保商業保險,然解約金額不高,實無法清償上開債務,又聲請人前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為此,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前為清理債務,曾向本院聲請與債權人間債務清理之調解,因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新銀行未派代表到場,致調解不成立,並於調解不成立後向本院聲請更生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及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調取107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305號卷查證屬實,是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提起本件更生聲請前,已踐行前置調解程序而調解不成立之事實,應堪認定。
(二)聲請人主張其任職於○○工程企業社,每月薪資僅16,000元等情,業據其提出薪資單為證。又依卷附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聲請人名下雖有自小客車兩部,然分別為85年、94年出廠,車齡老舊、價值不高,再依聲請人所提出其於89、90、99年間向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之「得意還本終身壽險」、「國泰安康住院醫療終身健康保險」、「國泰人壽新守護保本定期保險」保單,若予解約,依各保單年度分別僅能取回約40餘萬元、4千餘元之解約金,其中「國泰安康住院醫療終身健康保險」保單因屬健康保險無解約金之約定,應對聲請人上開債務之清償無甚助益。基此,爰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薪資為認定其償債能力之基礎。
(三)聲請人陳稱其每月生活費用支出:交通費5百元、膳食費7千元、水電瓦斯費7百元、電話費7百元,與家人共同分攤房租費用應負擔3千元,總計約11,900元等情,雖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惟按債務人為使其有經濟復甦更生之機會,自應以誠實及信用之原則面對自己之債務,積極勉力謀求更生償債方案,除應積極開源努力勤奮工作以增加收入償還債務外,尚須節流儉樸其生活需求而適當控制其生活費用支出,以達成勉力履行債務,本院衡諸現今社會經濟消費情形,並參考據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所公告108年度臺南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為12,388元,而該生活費標準係按照政府最近1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包括食品費、衣著鞋襪費、房租水電費、家居管理費、醫療保健費、交通通訊費、娛樂教育費及雜項支出)百分之60訂定,並參酌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3項之規定,本院認應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為債務人生活所必需,即以衛生福利部公告108年臺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12,388元之1.2倍即14,866元核算其每月之生活費用為宜,故認聲請人上開所提列之11,900元,未逾上開生活費用標準,應屬客觀可採。
(四)則以聲請人每月所得約16,000元,扣除每月生活基本費用11,900元,僅餘4,100元(計算式:16,000元-11,900元=4,100元),不足以清償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國泰世華銀行提供分180期、0利率、每月每期給付6千元之還款方案,即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自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故本件更生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之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後,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形,且其係一般消費者,未曾從事營業,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未逾1,200萬元,亦曾踐行前置調解程序而調解不成立,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又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本件更生聲請,於法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書記官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