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4號原告湧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銀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鴻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訴狀表明:㈠、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即請求被告給付所依據之法條規定)。
㈡、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280元。
㈢、請提出被告鴻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連信詔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建功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