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7號原告 潘柳秀 原告 潘素忠 原告 潘榮祥 原告 潘素蘭 原告 潘素真 被告 夏蘇秀美 被告 潘秋田 被告 夏秋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屏東縣○○鄉○○段532之2地號土地登記簿謄本。
二、請提出系爭房屋之所有權相關證明文件(如所有權狀或房屋稅籍資料)。
三、請 陳明 系爭房屋有何預為請求之必要,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及將因此受有200萬元損失之證據。
四、請陳明請求權基礎為何?提起此訴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或法條?請求被告應負連帶責任之依據為何?
五、請提出系爭土地買賣價金為200萬元之證據或相關文件。
六、系爭土地如因繼承而取得,請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七、請提出原告、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書記官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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