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附民上字第2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上字第202號上訴人即原告 許惠如
許妙華 被上訴人即被告許 廖玉英 上列當事人間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提起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第一審判決(101年度附民字第28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否則對之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查被上訴人即被告 許廖玉英 並未經檢察官起訴,且訴外人許敏鴻、許敏宗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亦未經本院認定與被上訴人許廖玉英共同涉犯偽造文書等罪(參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713號刑事判決),依前揭說明,原審判決認上訴人即原告許惠如等對被上訴人即被告許廖玉英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未合,而予駁回,並無違誤;據上,本件上訴人即原告許惠如等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張國忠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