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296號債權人甲00000000
000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補正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以釋明現所有權人為何。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書記官曾美雲